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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蔡曜鴻、蔡紀不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6日聲請狀相對人蔡紀不碟為一般保證人,請更正請求事項(即聲明在強制執行相對人蔡曜鴻財產無效果時,相對人蔡紀不碟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