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
高若棠
簡偉倫
范哲維
林亞萱
陳品婷
楊智鈞
王孟巧
董燕儒
林柏瑄
林敬堯
顏嘉汝
李冠逸
郭品薇
陳泓瑄
魏翎芸
賴昶佑
羅郁琪
陳弘修
陳佳君
李怡瑩
羅頌潔
劉計宏
林容竹
洪于雯
彭婉婷
賴盈婷
郭緯樺
柯瑞鈴
連翊軒
李安蕎
游豐羽
白淳瑜
林育琮
林廷芳
牟書琪
劉倢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莊雁如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若棠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偉倫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哲維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亞萱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智鈞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孟巧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燕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柏瑄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敬堯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嘉汝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冠逸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品薇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泓瑄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翎芸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昶佑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郁琪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弘修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君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瑩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頌潔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計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容竹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于雯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婉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盈婷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緯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瑞鈴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翊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安蕎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豐羽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白淳瑜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育琮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廷芳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牟書琪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倢伃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九、債務人如對本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四十、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