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李志宏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李志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