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
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沈維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
迄未入境,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