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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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附件:
(一)查債務人林暐智於1.民國108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2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9,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2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3,44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26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