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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羅文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