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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債務人    江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