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