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7號
華啟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847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7號)
緣債務人華奕傑於民國109年起就讀華夏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華啟平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7,852 元整。
詎債務人華奕傑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華啟平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2,121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2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