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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債務人    何瑞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