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
期間內提出
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