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