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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96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瑞昇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 聲請狀聲請之理由第一點 所載之 債權讓與公告報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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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