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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瑞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聲請之理由第一點所載債權讓與公告報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