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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破產,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
    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
    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
    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
    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
    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
    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
    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
    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