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