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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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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子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最高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