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慶文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
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
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
遲延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之借款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