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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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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代  理  人  沈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慶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之借款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