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計付,至多不逾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