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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周家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764元
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0402元
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周家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2日止累計154,114元正未給付,其中149,166元為消費款;4,568元為循環利息;3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