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