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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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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程紫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司促字第1331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196元
民國113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63,817元
民國113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4,556元
民國113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