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