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