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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端德即北都牙醫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劉端德即北都牙醫診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或其他? )並提出其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