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