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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劉邦信  
相  對  人  
債務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星慧  

一、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星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一、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