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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穎
代 理 人 張荏翔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
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