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請提出相對人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