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一綠生餐飲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一綠生餐飲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聲請狀請求標的事項第一點
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債權發生日期起,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