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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勳暉即暖廚餐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暖廚餐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