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號PA0000000之支票影本
所載之
發票日,羅勝耀
非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法定
代理人,請具狀說明羅勝耀得代理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之依據為何。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