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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13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創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陳報正確請求金額,或提出釋明文件說明 聲請狀中請求金額與 存證信函請求金額不一致之原因,並列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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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