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