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