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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債務人    華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