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