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