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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子毅  
            楊政輝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6987元
楊子毅
楊政輝
自民國113年
04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
10月0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116987元
楊子毅
楊政輝
自民國113年
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6987元
楊子毅
楊政輝
自民國113年
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楊子毅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楊政輝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7萬4,06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子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6,98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政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