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
代 理 人 林錦昌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湯琇斐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湯琇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