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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錦昌  
相  對  人  
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湯琇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湯琇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七六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湯琇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