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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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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集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品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品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