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