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41號
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一、債務人楊凱安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80,7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
相對人楊凱安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
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6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2年11月03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8.27%)。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11月0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0,7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四) 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3.利率變動表乙份。4.
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