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琮洋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當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