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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蓬萊神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蓬萊神光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