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萬肆仟零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仟參佰肆拾元及已結算未清償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