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