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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林積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年終獎金新臺幣5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