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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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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蔡議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2日聲請狀附表「債權本金」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所附之帳務明細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