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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蔡議賢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2日
聲請狀
附表「債權本金」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所附之帳務明細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