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