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人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印文或簽名。
四、提出
兩造間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13號民事判決書影本(請提出判決書全部影本,勿截錄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