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諾斯媚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諾斯媚達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就雙方已終止契約,且聲請人已開設一堂直播課程,故相對人應退還餘款十萬元部分之事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查
聲請狀所附之對話紀錄截圖,相對人之回覆並
非針對該部分主張,尚不足認定相對人已就本事實為承認,故有另行提出其他釋明資料之必要,
併予敘明)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