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松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國泰松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相關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