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